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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
来源: | 作者:pmo378670 | 发布时间: 2010-08-01 | 168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第一章  总  则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切实加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(以下简称示范区)的管理,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,发挥示范区的示范、带动和辐射作用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、监测体系和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,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,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竞争力为目标,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,对农产品的生产、加工、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。
    第三条  各级质监、农业、林业、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,分工负责,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。
第二章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
    第四条 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,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,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、具体目标要求、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。
   第五条  示范区建设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,实施产前、产中、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;要与省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、高科技园区建设相结合,与有机食品、绿色食品、无公害食品等基地建设相结合。
第六条  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,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(场、所、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),且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。
   第七条  示范区要求地域连片,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、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。种植业要求连片面积500一1000亩以上,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、家禽20000羽以上,渔业养殖水体300亩以上,林业要求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。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、经作、园艺(包括水果、蔬菜、茶叶、花卉等)、畜牧、水产、林产品等六种示范类型布局。
   第八条  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高,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。
 第九条 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,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,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。
   第十条 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、运输、通讯等外部条件,农业基础实施配套齐全,科技实力强,农民积极性高。
第三章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
    第十一条 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,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,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,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十二条  示范区以实施农业产前、产中、产后综合标准为主要任务,内容包括:
    (一)组织实施种子、苗木、种畜、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。
    (二)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,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
    (三)组织实施示范区内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,有条件的,也可组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    (四)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,宣贯并组织实施冷藏、加工、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朽准。
(五)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,加快农业机械化生产步伐。
(六)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促进农产品出口。
第十三条 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,开展农业监测工作;逐步完善农产品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方式和手段,依照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查。
第十四条  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,并对周边地域的农民宣传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。
第十五条  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,示范产品的  产、供、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,示范产品质量好,市场旺销,生产发展,农民收入增加,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。
第四章  示范区的管理
  第十七条  示范区建设由各地负责组织实施。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,统一调动各方力量开展工作。示范区日常工作由质监、农业、林业或海洋渔业部门负责。
  第十八条  省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全省示范区项目的布局与协调,省质监局、农业厅、林业局、海洋渔业局对列入本系统计划的示范区负责审批、考核和验收;示范区所在地的市、县质监、农业、林业、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监督管:工作。
  第十九条 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。示范区一经确定,示范区所在地应在下达项目的省主管部门指导下,  向下达项目的省主管部门上报实施方案,  内容包括:示范内容、任务、  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,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:
第二十条  省质监局、农业厅、林业局、海洋渔业局每年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。对组织实施不力、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,限期改进,直至取消示范区资格;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二条  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,由下达项目的省各主管部门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。   
第五章  示范区审批程序
 第二十三条  示范区承担单位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,  内容包括:示范类型、示范区域、具备的条件、拟达到的目标(标准覆盖面、质量目标、经济指标、社会效益等),并填写《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》(见附表1),按行业组织单位分送省质监局、农业厅、林业局或海洋渔业局审查。
 第二十四条 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、农业、林业和海洋渔业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、第三章规定,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《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》的内容进行调查,组织评审,提出评审意见。
 第二十五条  经各地级以上市质监、农业、林业和海洋渔业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,由初审机关上报省各主管部门,报告内容主要包括:该申报单位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,  已具备哪些条件,  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。
 第二十六条  示范区建设申报项目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审,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,  即可批准实施。
第六章 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补助经费管理
 第二十七条 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下达,地方应予以相应配套,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主要用于:  
 (一)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制定;
 (二)宣传贯彻农业标准,包括示范区实施农业标准的收集、印刷、培训、学习、推广等;
 (三)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档案;
 (四)监督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;
 (五)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(以速测为主)。
  第二十八条 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使用。地方承担的项目,  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合同(见附表2)。
  第二十九条 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严格控制支出,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。
  第三十条 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,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的有关材料。省质监局、农业厅、林业局、海洋渔业局定期向省财政厅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  省财政厅、质监局、农业厅、林业局、海洋渔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单位,将予以通报,并责令其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完成。对不能完成项目或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,追回所拨经费。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,按有关财   
 
第七章附则
 第三十二条 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农业厅、林业局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。
 第三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经法规处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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